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关建设 > 法治建设 > 正文
领导干部岂能以“不懂法”为借口腐败?
  • 发布日期:2019-09-26
  • 来源:社科联
  • 阅读量:968
       【案情介绍】2005年7月13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某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对张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张某除担任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一职外,还兼某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某市广电局下属单位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及某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某市纪委和检察机关在查处张某案件的过程中,从张某家中和银行查获现金、存款,共计1680555.18元人民币、34162.65美元、15381.87港币。其中有608403.68元人民币、27162.65美元、15381.87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张某在担任某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有线网络公司及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期间,在有线网络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该市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无视有线网络公司评估的净资产值为43288.75万元的事实,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成立融资小组,并将上述三家公司作为融资对象,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使三家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享有了有线网络公司49%的股权,致使有线网络公司10892.55万元的国有资产受损;另外被告人张某还滥用职权违法同意给该市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1020.19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庭审中,张某当庭7次痛哭不已,哽咽着说:“我没有学好法律,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但是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是在犯罪。作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我应该认罪服法。”
       【案例分析】贪官出事之后,以自己“不懂法”作为借口,张某不是第一人。某省原省委书记刘某“忏悔”时说:“作为省委书记,自以为什么都懂。但是,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才发现,自己其实是个法盲。”搞政法的某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李某也说:“我不是很懂法,并不知道事后收人家钱是犯罪行为。”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违法犯罪的许多名原领导干部的反省材料时发现,其中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其实,贪官都说自己不懂法是明摆着的谎言,真正的原因不是他们不懂法律,而是他们不懂得尊重法律。在这些贪官心目中只有一个字:权!有了这样一种“权比法大”的心理,受贿时不知有法,这是典型的没让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入脑入心。法律格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就是要在全体人民(包括官员)心目中树立起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要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时,非常鲜明地提出了“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