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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本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徐卓杨
2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法院审结一起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
该案两名原告分别是来自安徽、福建的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10月18日,与本案被告长兴某小区业主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1年,每月租金18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两名原告按期支付了租金。
2020年春节前夕,两名原告回老家过年。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实行交通管制,两人均无法返回长兴,租住的房屋也没办法正常使用。两名原告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要求解除与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押金。
两名原告通过邮寄立案方式将起诉材料邮寄至长兴法院,长兴法院受理立案后采用“不见面”办案方式,组织双方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隔空调解”。经过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退还原告一个半月租金;原告也承诺于2月28日前交还钥匙,并腾退案涉房屋。
法官表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虽然经调解,本案双方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但要提醒大家,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因此,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当事人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补签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期间房租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责任编辑:温远灏
该案两名原告分别是来自安徽、福建的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10月18日,与本案被告长兴某小区业主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1年,每月租金18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两名原告按期支付了租金。
2020年春节前夕,两名原告回老家过年。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实行交通管制,两人均无法返回长兴,租住的房屋也没办法正常使用。两名原告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要求解除与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押金。
两名原告通过邮寄立案方式将起诉材料邮寄至长兴法院,长兴法院受理立案后采用“不见面”办案方式,组织双方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隔空调解”。经过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退还原告一个半月租金;原告也承诺于2月28日前交还钥匙,并腾退案涉房屋。
法官表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虽然经调解,本案双方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但要提醒大家,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因此,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当事人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补签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期间房租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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