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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唐荣 通讯员张建国
城市道路绿化带上的大树突然被台风刮倒,有人骑单车从此处经过,被倾倒的大树砸中受伤。受伤者起诉该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和绿化项目承包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天早上7时30分左右,正是台风天气,风骤雨狂。在深圳地铁3号线双龙站C出口龙岗大道与金龙街交叉口附近,绿化带上的大树突然倾倒,将正骑单车去上班的原告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另查明,事发地砸伤原告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该绿化项目的承包方为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下属的深圳市龙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甲方)与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绿化管理养护承包合同》,约定在乙方承包管养期内所发生的因绿地、林木致人损害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查,事发当天深圳市气象局于6时50分至11时35分期间,发布了全市台风橙色预警。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与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答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受伤与城市管理局存在直接关系;事发当天为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事发路段的绿化管养工作由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负责,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应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被告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该公司管养的路段因树木倾倒而受伤;公司每天都在管养路段对树木进行相关巡查,已履行了相关的预防义务;原告诉称的受伤时间在台风及暴雨预警时间内,系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自然灾害,属于公共事件范畴,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的气象资料,事发当日系台风登陆深圳市,事发当时气象部门已发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全市已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并在生效中。台风属于重大自然灾害,故本案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缺乏过错要件,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只能通过保险或国家救济等渠道获得赔偿,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温远灏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天早上7时30分左右,正是台风天气,风骤雨狂。在深圳地铁3号线双龙站C出口龙岗大道与金龙街交叉口附近,绿化带上的大树突然倾倒,将正骑单车去上班的原告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另查明,事发地砸伤原告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该绿化项目的承包方为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下属的深圳市龙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甲方)与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绿化管理养护承包合同》,约定在乙方承包管养期内所发生的因绿地、林木致人损害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查,事发当天深圳市气象局于6时50分至11时35分期间,发布了全市台风橙色预警。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与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答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受伤与城市管理局存在直接关系;事发当天为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事发路段的绿化管养工作由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负责,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应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被告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该公司管养的路段因树木倾倒而受伤;公司每天都在管养路段对树木进行相关巡查,已履行了相关的预防义务;原告诉称的受伤时间在台风及暴雨预警时间内,系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自然灾害,属于公共事件范畴,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的气象资料,事发当日系台风登陆深圳市,事发当时气象部门已发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全市已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并在生效中。台风属于重大自然灾害,故本案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缺乏过错要件,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只能通过保险或国家救济等渠道获得赔偿,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