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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王某无视法庭纪律,频频从旁听席起身与坐在被告席的吴某交谈,并多次发送微信消息指导其如何进行庭审陈述。法庭发现并核实后对该旁听人员王某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决定。
2021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温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吴某的配偶王某到庭旁听庭审。
案件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王某多次在旁听席插话,提示被告吴某如何回答法庭提问。审判长多次阻止并予以警告,提醒其注意庭审纪律。王某随后又通过手机发送微信指导被告吴某进行庭审陈述,并频频起身示意被告吴某查看手机。
经办法官当庭对王某予以训诫,要求吴某上交手机并查阅其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多次指导和提醒王某如何进行下一步应对。
鉴于旁听人员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审判活动的进行,法庭立即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并在庭后对王某开展谈话,王某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指导和提醒当事人庭审陈述的事实供认不讳。
永嘉法院认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频繁从旁听席起身与吴某交谈并指导吴某庭审陈述,扰乱法庭对被告吴某的正常提问,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的进行,故对其作出如上处罚。
经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任何滥用旁听庭审权利干扰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旁听人员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不顾审判长警告、训诫,频繁与被告交谈,并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指导被告庭审陈述,扰乱法庭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其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的进行,故法院作出如上处罚决定。
2021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温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吴某的配偶王某到庭旁听庭审。
案件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王某多次在旁听席插话,提示被告吴某如何回答法庭提问。审判长多次阻止并予以警告,提醒其注意庭审纪律。王某随后又通过手机发送微信指导被告吴某进行庭审陈述,并频频起身示意被告吴某查看手机。
经办法官当庭对王某予以训诫,要求吴某上交手机并查阅其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多次指导和提醒王某如何进行下一步应对。
鉴于旁听人员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审判活动的进行,法庭立即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并在庭后对王某开展谈话,王某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指导和提醒当事人庭审陈述的事实供认不讳。
永嘉法院认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频繁从旁听席起身与吴某交谈并指导吴某庭审陈述,扰乱法庭对被告吴某的正常提问,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的进行,故对其作出如上处罚。
经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任何滥用旁听庭审权利干扰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旁听人员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不顾审判长警告、训诫,频繁与被告交谈,并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指导被告庭审陈述,扰乱法庭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其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的进行,故法院作出如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