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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将他人照片做成表情包发到多个社交群并拒绝撤帖
  • 发布日期:2023-09-15
  • 来源:社科联
  • 阅读量:2645

来源:中国法治网

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但是一旦过度,就会变成捉弄,甚至可能侵犯名誉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社交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韦先生(化名)和袁先生(化名)通过参加单身社交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社交群主组织的打牌、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某日,袁先生将社交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社交群里。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对方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该行为是朋友间开玩笑,从社交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郭燕 陈滢 陈卫锋)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开玩笑时,应把握好“度”。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同时,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不能完全割裂,对主体的线上社会评价和线下社会评价通常会相互影响。注重对线上主体名誉的保障可以减轻信息技术给个人生活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定性。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撤回权或更正权 ,是一种合法的自力救济权。本案中,袁先生将含有韦先生的表情包发布在社交群,且不顾及韦先生的制止,韦先生的自力救济途径无法实现,因此起诉至法院进行解决。并非所有不当言论的发布者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运用因果关系对责任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比如网络言论的发布方式。如果信息发布者在多平台投放言论或是在特定平台重复言论,那就可以认定信息发布者具有传播的故意。该表情包在韦先生看来也是带有“侮辱嘲笑”意思的表情包,自己无法承受,并且在社交群传播侵害自己名誉权,因此应该向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