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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知未享有著作权却投诉同业者侵权致其受损
  • 发布日期:2023-04-28
  • 来源:社科联
  • 阅读量:1049

来源:中国法治网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明知自身缺乏著作权权利基础而向电商平台投诉同行业经营者侵权的企业,具有主观恶意并造成损害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损失8万元。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系一家从事家居装饰产品、家具、工艺品、日用百货销售的电商企业。2018年10月31日,该公司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对一组瓷砖贴图案进行美术作品登记。2020年12月18日,网络公司依据该申请,对义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向阿里巴巴电商平台发起知识产权投诉,认为家居公司在网店内售卖的某款瓷砖贴图案与其登记的美术作品完全一致,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平台删除侵权链接。

2020年12月29日,家居公司向阿里巴巴平台进行申诉,提交相关证据表明涉案图案系由俄罗斯某用户于2017年7月20日上传至某图片网站,家居公司系经过正版授权获得图案使用权,但申诉未果,阿里巴巴平台于次日删除涉案商品链接。截止到家居公司诉至法院之日,被删除的商品链接已进入历史库超过60天,阿里巴巴平台从技术上已无法进行恢复,该链接原有销售记录、用户评价等无形资产已丧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网络公司对涉案图案进行了作品登记,但依法仍应对独创性进行审查。网络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于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2016年9月创作完成涉案图案,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发表时间也晚于家居公司提供的涉案图案来源的公开发表时间。故网络公司对涉案图案不享有著作权。纵观本案案情,网络公司和家居公司明显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应认定网络公司明确知悉自己的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并未及时主动向电商平台撤回投诉,致使家居公司的利益明显受损。该行为属于利用电商投诉规则,影响直接竞争对手正常经营,以此侵夺交易机会,获取不当的利益,应认定网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赔偿相关损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网络公司已按判决向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余建华吴晨播)

法官说法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如果通知错误甚或恶意通知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网络公司不当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明知自身缺乏著作权权利基础而进行投诉,且在家居公司已提供授权材料后仍不撤回投诉,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将依据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以及恢复成本等综合计算损失数额。

各电商经营者在维护知识产权进行平台投诉时,应审慎考察相关权利是否稳定、是否存有瑕疵,避免轻率发起投诉进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