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罚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经常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中国银行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女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沙女士归还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339659.66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5419.64元)。银行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我国的贷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就算“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在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间高利贷”,而原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取滞纳金的,该如何审理?
【案例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处于最高位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精神相违背。依法治国首先是必须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原则,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中,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缺少法治思维意识,而法官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作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9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处于最高位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精神相违背。依法治国首先是必须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原则,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中,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缺少法治思维意识,而法官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作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9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