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A公司的法人代表许某是省人大代表,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该公司向B公司提起六次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关系大肆干预司法活动,除一起案件撤诉外,另外五起案件两审均无一例外判决许某获胜。据B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五起案件中的三起在被告人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后,均被省高院裁定再审,一起由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另一案在市中院申诉过程中,进入申诉程序后,尚未重新判决。
2007年12月B公司(被告方)委托A公司(原告方)加工特定样式的方格手绗被,2008年1月B公司取消了该份订单,2008年8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4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A公司和C公司(两家系关联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1月的产品供销合同,以证实在取消订单前,A公司已采购了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料。
对于该份决定性证据,B公司认为由于A、C两公司系关联公司,该合同可能为事后补签,并要求对合同上的文字打印以及盖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市人民法院并未向A公司要求提供样本材料,在鉴定期间,法院只向甲鉴定中心提出了出具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的要求。由于无法鉴定结果,最终法院两审判决B公司承担A公司损失41万余元。B公司向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委托乙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合同形成时间进行了重新鉴定。2012年4月17日,乙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检材1、2(合同)纸张理化性状已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正常保存条件下可以形成的,应系人为异常老化痕迹。”
除了“合同造假”外,许某还曾于2009年4月向市公安机关举报假案。2009年4月16日,许某向公安局举报田某(上述案件的被告人)2003年诈骗其24万元,举报依据仅为2003年的一张汇款凭条。4月21日,市公安局以涉嫌口头合同诈骗将田某拘留。后因没有证据证实田某犯罪事实,被关押16日后,公安机关为田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据了解,公安机关办案期间,许某曾联名30余名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提起问责,责问检察机关为何不批捕田某。最终许某被撤销省人大代表资格,并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写道:“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宪法和法律都严格要求任何机关及任何个人不得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本案例中,作为人大代表的许某向法院施压,并联名向检察机关提起问责,是对法院司法独立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与阻挠,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这是违法行为,性质和影响恶劣,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7年12月B公司(被告方)委托A公司(原告方)加工特定样式的方格手绗被,2008年1月B公司取消了该份订单,2008年8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4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A公司和C公司(两家系关联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1月的产品供销合同,以证实在取消订单前,A公司已采购了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料。
对于该份决定性证据,B公司认为由于A、C两公司系关联公司,该合同可能为事后补签,并要求对合同上的文字打印以及盖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市人民法院并未向A公司要求提供样本材料,在鉴定期间,法院只向甲鉴定中心提出了出具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的要求。由于无法鉴定结果,最终法院两审判决B公司承担A公司损失41万余元。B公司向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委托乙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合同形成时间进行了重新鉴定。2012年4月17日,乙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检材1、2(合同)纸张理化性状已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正常保存条件下可以形成的,应系人为异常老化痕迹。”
除了“合同造假”外,许某还曾于2009年4月向市公安机关举报假案。2009年4月16日,许某向公安局举报田某(上述案件的被告人)2003年诈骗其24万元,举报依据仅为2003年的一张汇款凭条。4月21日,市公安局以涉嫌口头合同诈骗将田某拘留。后因没有证据证实田某犯罪事实,被关押16日后,公安机关为田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据了解,公安机关办案期间,许某曾联名30余名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提起问责,责问检察机关为何不批捕田某。最终许某被撤销省人大代表资格,并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写道:“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宪法和法律都严格要求任何机关及任何个人不得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本案例中,作为人大代表的许某向法院施压,并联名向检察机关提起问责,是对法院司法独立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与阻挠,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这是违法行为,性质和影响恶劣,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