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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发布日期:2019-12-03
  • 来源:社科联
  • 阅读量:1325
       【案情介绍】2016年6月2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国债务率分析及对策有关情况吹风会。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修订的预算法2014年8月份通过,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王克冰指出,对截至2014年底新预算法生效之前发生的债务,确实属于政府应当承担的,经过各级政府清理甄别核查,总数是15.4万亿元。
王克冰介绍说,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生效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发行政府债券,而且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政府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企事业单位债务也不能推给政府来还。对地方政府仍然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违法违规举债的,预算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惩罚的措施,责任人最低要被撤职。
       【案例分析】由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知,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预算法有条件地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权,同时对地方政府合法举债的途径进行了规定,并对筹措资金规模、用途、监督等进行了严格限制,有效地堵截地方政府的非法渠道,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修改内容不涉及本案例中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