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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本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刘巍
小王是浙江湖州某公司的一名出纳,2015年2月入职,如今已经是工作的第四个年头。2019年3月,公司召开有关财务制度和款项支出审批程序的会议,会议强调公司任何款项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都需经法定代表人张丽签字批准,还特别规定公司业务一律使用企业QQ,不允许使用任何个人QQ进行业务联系,小王等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9年6月的一天,小王的个人QQ上收到了“张丽”个人QQ的申请,小王加为好友后,双方在QQ上交流,小王以为“张丽”就是公司老板。很快,“张丽”就给小王布置了任务,要求小王使用公司账号向账户名为“李广”的个人账户打款101万元,小王一听,想也没想,立即就这么做了。几天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发现了款项支出后主动询问小王,小王这才恍然大悟,QQ号上的“张丽”并不是真的张丽,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公司作认为,财务人员小王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王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终,经法院调解,小王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向公司赔偿40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到,小王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因电信诈骗导致公司财产产生巨大损失,在民事关系领域,属于第三人侵权。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害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认为,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劳动者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对重大过失的理解,要综合用人单位的制度规范、劳动者的从业年限及经历、犯罪行为的可识别度等综合因素审慎认定。
本案中,小王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已有四年的时间,应当对单位财务规范比较熟悉,事发前单位还专门召开有关财务制度和款项支出审批程序的会议,并明令禁止使用个人QQ进行业务联系,小王在张丽本人就在公司,且自己多次出入张丽办公室,并和张丽有过接触和交流的情况下,仍私下操作划款,缺乏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审慎注意义务,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小王虽然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直接侵权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直接侵权人予以追偿。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