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2日曲靖市社科联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曲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曲靖市社科联。
第二条 性质 曲靖市社科联是中共曲靖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曲靖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团体和各基层社科联的联合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与团结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会为云南省社科联团体会员,接受省社科联的指导。
第三条 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引导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云南元素、曲靖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体系,努力开创曲靖社科事业新局面,为奋力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曲靖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过程,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根本保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遵循团结引导、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宣传普及四项基本职能,依法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加强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党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县(市、区)社科联机构,指导已加入本会的县(市、区)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市属企业社科联开展工作;
(三)制定学术活动规划,推动和支持所属学术团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市内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努力把社科联建成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
(四)制定本会工作条例,编制曲靖市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规划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推进智库建设,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曲靖市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培训和推荐优秀社会科学人才,表扬社科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七)组织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交流社科信息,反映社科界工作动态;
(八)加强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各人民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九)关心和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由依法成立并加入本会的县(市、区)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市属企业社科联等组成。
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科类社会组织、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凡赞成本会章程并申请加入本会的,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会员中应有相当数量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并有声望较高的学术带头人;
(三)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咨询等活动;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办公场地。
第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和科研活动,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和有关资料,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3、按照民主程序和名额,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对开展学术活动经费有困难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给予适当资助;
6、评选出的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可获得本会申请的奖励;
7、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向本会报告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极向本会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及时提供重要学术信息。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曲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委员候选人,经本会团体会员、有关单位、市社科联机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分配名额推荐、协商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需要时可由主席确定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设置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主席、顾问等;
(四)决定委员调整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任免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届中委员罢免、增补由常委会根据组织程序决定,常委罢免、增补由全委会根据组织程序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常设办事机构,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驻会专职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凡申请成立新的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取得挂靠单位的同意,落实办公地点和活动经费,草拟章程,协商理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人选,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告,经本会审查后,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再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经过审查批准和依法登记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管理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成立大会和换届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以上组成人员名单,必须及时报本会,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经本会批复后,方可正常开展活动;
(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会议;
(三)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举办的市级或市级以上重大活动,必须报经本会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本会义务、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本会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级财政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曲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曲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